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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評委:關于商標顯著性的問題

來源:admin  發(fā)布日期:2021-08-11  瀏覽:991

顯著性是商標的基本屬性,是商標發(fā)揮來源識別功能的基礎。2016年,因商標顯著性認定分歧敗訴的一審案件占比9.7%,較上年有所增加。并且,此類敗訴案件中大多是商評委認為商標缺乏顯著性,而法院判決具有顯著性的情況。這一方面是因為當事人在訴訟階段提交了新的使用證據(jù),另一方面也表明法院在顯著性認定標準把握上較為寬松。

以下為部分因顯著性問題而敗訴的案件列表:

我們認為,判斷商標是否具備足以區(qū)分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應當綜合判斷商標標志本身、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、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以及同行業(yè)競爭者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。注冊商標權為排他的專用權,對于不具備固有顯著性或顯著性很弱的標志,雖然可以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,但同時也要考慮其他同行業(yè)競爭者正當、合理使用的需求以及社會公眾的認知成本(特別是描述不符時的認知成本更高),對因使用獲得顯著性的要求不宜過低。

此外,在對商標顯著性進行判斷時還要注意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之間的差別,應就具體指定使用商品分別進行判斷,以區(qū)分不同法律條款的適用。例如在“金尖”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,商評委認定“金尖”為一種黑茶緊壓茶的通用名稱。系爭商標使用在茶、茶葉代用品商品上,屬于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一)項所指僅有本商品通用名稱的情形,缺乏作為商標所應有的顯著特征。而法院對此則認為,“茶”、“茶葉代用品”并非同一種商品,在“茶”商品上被認定為通用名稱的“金尖”必然不會是“茶葉代用品”上的通用名稱,系爭商標在“茶葉代用品”上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一款(一)項的規(guī)定。法院亦在多個判決中指出,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三項之間應當有所差別,不能一概適用。因此,如就商標在具體商品上的顯著性問題分別進行判斷,則同時適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不同項具備可能。

文章來源:商標評審委員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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