茅臺9元一瓶?涉事公司商標侵權賠償100萬!
來源:admin 發(fā)布日期:2021-09-24 瀏覽:1185但由于其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,茅臺屢遭“碰瓷”。
圖源|圖蟲創(chuàng)意
01
侵權產品9元/瓶,銷售金額超350萬元
近日,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州品醬坊酒業(yè)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,貴州茅臺就勝訴,獲賠100萬元。
判決書顯示,被告品醬坊公司、猛醬公司作為該商品的出品方及生產企業(yè),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與涉案兩商標近似的文字,構成商標侵權,被告益鼎長公司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亦構成商標侵權;三被告分工合作,共同實施了擅自使用與茅臺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、裝潢近似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;三被告生產、銷售的涉案侵權商品售價不足9元每瓶,侵權時間長達一年多。
此前,原告茅臺公司與侵權公司曾達成調解協(xié)議,但次月被告侵權行為未停止并擴大規(guī)模。根據(jù)店鋪及訂單信息顯示,益鼎長公司于2017年9月入駐拼多多平臺,截至商品下架,被控侵權商品同一鏈接項下多次變更商品名稱,商品名稱與公證購買商品一致的已付款的訂單數(shù)量為70144件,銷售金額達350余萬元。
法院判決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,并賠償原告經(jīng)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。
圖源|中國判決文書網(wǎng)截圖
02
如何界定商標侵權?
《商標法》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均屬于侵犯商標權:
(一)未經(jīng)商標注冊人的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;
(二)未經(jīng)商標注冊人的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,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容易導致混淆的;
(三)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;
(四)偽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;
(五)未經(jīng)商標注冊人同意,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;
(六)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,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;
(七)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。
惡意攀附商譽的行為,不僅會誤導消費者,侵犯品牌的正當利益,并且可能會激發(fā)更多的非法廠商的出現(xiàn),從而擾亂市場秩序,對侵權者自身而言,也會惹上官司,除了要面對商標權人的巨額賠償要求外,甚至還可能要面臨牢獄之災。
所以,這種“搭便車”、“傍名牌”的短視行為,不僅損人而且不利己,只有真正發(fā)展自己的品牌和影響力,才能在市場立足,構建核心競爭力。
圖源|圖蟲創(chuàng)意
03
品牌保護要先行,侵權才能從容應對
貴州茅臺屢次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,多次在維權官司中勝訴,一方面,說明了貴州茅臺的維權意識極高,另一方面得益于其對商標品牌保護的高度重視,作為白酒行業(yè)的佼佼者,其品牌保護的意識是可圈可點的。
中國商標網(wǎng)數(shù)據(jù)顯示,截至目前,貴州茅臺共申請注冊了1501件商標,包括“茅臺”、“MAOTAIZHEN”、“貴州茅臺”、“茅臺MOU TAI”、“茅臺;KWEICHOW MOUTAI”等產品商標,且大部分已注冊成功。此外,“高衛(wèi)東”、“丁雄軍”、“李保芳”等茅臺集團高管的名字也已提交商標申請。
茅臺集團相關負責人回應稱,此舉是保護性注冊,為避免被一些個人或企業(yè)惡意搶注,致使貴州茅臺整體品牌形象受到損傷。
圖源|商標局截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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