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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CT進入美國國家申請方式

來源:admin  發(fā)布日期:2023-12-01  瀏覽:666
美國發(fā)明專利申請保護年限為20年。提出申請的途徑有巴黎公約途徑、《專利合作所條約》PCT途徑、直接申請。
對于《專利合作所條約》PCT途徑提出申請的,根據美國專利法111條和371條的規(guī)定,可以選擇常規(guī)的途徑進入或是bypass方式進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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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兩種進入方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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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依據35USC 371規(guī)定進入(371方式);


371方式進入是常規(guī)的PCT國際申請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申請,與進入其他國家的規(guī)定相同。進入美國國家階段時需要提交PCT國際公布文本的準確譯文,可以按照PCT條約的第28/41條進行修改,但修改不能超出原PCT國際公布文本的范圍。申請日為PCT申請的申請日。

通過371方式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申請,單一性審查遵循專利合作條約(PCT)第13條的“發(fā)明的單一性”原則。但是,受理的時間較長,一般6個月才拿得到Filing Receipt(受理通知書),并且不能使用Track one加速審查方式加速審查,如果超出原PCT國際公布文本的范圍將會遭到駁回。


2)依據35USC 111(a)規(guī)定進入(111方式);


選擇111條方式進入美國國家階段,申請人要放棄原PCT國際申請,可以對PCT申請進行修改或增加新內容,作為“繼續(xù)申請”或“部分繼續(xù)申請”進行。不需要提交PCT國際公布文本的準確譯文,可以修改超出原始PCT申請中公開的范圍。但是對于繼續(xù)申請中與原PCT申請不同的部分(修改超出部分),繼續(xù)申請的提交日為申請日。申請可以使用Track one加速審查方式。但是審查較為嚴格,遵循美國的分案原則(U.S. Restriction Practice)審查。

兩種方式各有利弊,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考慮選擇進入的方式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申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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